河北振东保安服务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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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公安机关应当指导安保从业单位,建立健全安保服务管理制度、岗位责任制度、安保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,督促安保从业单位落实相关管理制度。安保从业单位、安保培训单位和安保员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;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设立安保服务公司,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安保服务公司的经营活动。
2、公安机关建立安保服务监督管理信息系统,记录安保从业单位、安保培训单位和保安员的相关信息。公安机关应当对提取、留存的安保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予以保密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公布投诉方式,受理社会公众对保安从业单位、安保培训单位和保安员的投诉。接到投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,并反馈查处结果。
3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保安从业单位、安保培训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,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,应当督促其整改。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如实记录,并由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和安保从业单位、安保培训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。
为满足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安全需求,依照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,由依法设立的企业、组织提供的专业化安全防范服务及相关服务的行为。安保服务一般按照合同约定,采取门卫、守护、巡逻、押运、随身护卫、人群控制、技术防范、安全咨询等形式,保护客户人身、财产和信息等安全,维护客户合法权益。